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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忽略间接宪法适用,也就难免忽略遵守性宪法援用中包含的间接宪法适用因素。

[19]由此可见,分析法院是否具有宪法适用的职权,需要分别考察法院是否具有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权和非合宪性审查意义上的宪法适用权。第131条中的法律并不存在这种特殊或者例外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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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这种宪法适用的直接适用论是否成立?宪法间接适用是否也应当纳入宪法适用?厘清这一问题需要回归到法理学上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类型划分。遵循效力、形式和条件限定的宪法司法适用说是更为妥当的解释方案。宪法适用是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基础概念,对宪法司法适用否定说的反思需从宪法适用这一基础概念说起。不真正裁判依据,则是指法律条文虽然被援用于裁判文书的裁判依据中,但事实上并未对裁判产生实质影响。其理由如下:首先,独立审判制度条款说符合第131条的句法结构。

[2] 童之伟:《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第26页。而且,合宪性解释既包含法律解释,也包含宪法解释,是一个基于宪法和法律的双重解释过程[59]。[6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44页。

[52]李林:《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意义》,载《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其次,完善人大的立法程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全过程人民民主才实现了过程民主与成果民主、程序民主与实质民主相统一,是全方位(主体)、全链条(程序)、全覆盖(客体)的民主。[19][德]哈贝马斯:《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4年版,第634页。

(一)塑造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制度体系民主的本质要义是政权,人民民主首先要解决的是人民的政权问题。[13]正是基于人民民主,现行宪法第1条确立了国家的根本性质即国体为人民民主专政,现行宪法第2条建立了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即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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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5]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从根本上说是于宪有据,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中国民主政治改革的最新成果,[6]亦应纳入宪法体制。参见马一德:《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好的民主,应凝聚社会共识,而不是造成社会撕裂和冲突。[70]肖蔚云:《论新宪法的新发展》,山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82页。

(一)纵向:贯通中央—地方—基层结构下多层级国家制度体系1.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3]参见习近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团结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2022年10月16日),人民出版社2022年版,第37-38页。[81]其次,适时将生命权、健康权、生态环境权利等基本人权明确载入宪法,获得根本法上的强力支撑。同时,基于平等权原则和民族平等的要求,国家应当贯彻各宗教一律平等和保护少数民族信教的自由。

现行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37]从这个意义上说,除了这些专政的对象,其他人均可纳入人民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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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参见《宪法学》编写组:《宪法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20年版,第199页。对行政权而言,行政决策前进行专家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开征集群众意见,以及公共预算的民主化、行政执法民主化等经验需要及时总结并上升为制度和法律。

[68]宪法要维护其权威、确保人民民主的国家制度体系发挥效用,必然要求加强合宪性审查,推动宪法规定的各项要求真正成为党和国家各项工作的底线与红线。[64]参见马一德:《宪法框架下的协商民主及其法治化路径》,载《中国社会科学》2016年第9期。为因应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发展道路、确认民主政治改革成果,三部宪法相关法先后进行了调整。[18]参见刘小妹:《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理论特质初探》,载《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1期。依此,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属于专政的对象。未来需在《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大和政府组织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将全过程人民民主明确载入《选举法》,以此为基础落实选举的平等性、普遍性、秘密选举等基本原则,在扩大基层群众和普通公民比例、扩大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差额比例等方面,出台具体有效的举措,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在选举环节落实。

我们不断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推进人权法治保障,坚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人民享有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全面的民主权利。[3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的民主》,人民出版社2021年版,第10页。

[28]现行宪法构筑起以人民代表大会制为核心的一府一委两院制度,即由人民选举代表,由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政府、监察委、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关于民族区域自治之于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逻辑,刘少奇在作1954年宪法草案报告时有过说明:我们坚决地认定,必须让国内各民族都能积极地参与整个国家的政治生活,同时又必须让各民族按照民族区域自治的原则自己当家作主,有管理自己内部事务的权利。

[74]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规备案审查室:《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理论与实务》,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128页。[24]参见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载《法学家》2004年第4期。

[84][奥]凯尔森:《法与国家一般理论》,沈宗灵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98页。[31]王旭:《依宪治国的中国逻辑》,载《中外法学》2021年第5期。[14]参见马一德:《论协商民主在宪法体制与法治中国建设中的作用》,载《中国社会科学》2014年第11期。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完善应以《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统称:《基本法》)为宪制基础。

基层群众自治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源头活水。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将全过程人民民主写入《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参见《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载《人民日报》2021年11月17日,第6版。

一是平等权方面,现代法治社会中,平等权首先体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82](第33条),同时也体现在民族平等(第4条)、男女平等(第48条)等宪法条文中。三、新时代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宪法实现亨廷顿在分析美国民主缺陷时得出结论:最行之有效的国家是使政府的不同原则化入宪法之中。

西方主流民主自近代以降,越发偏离和否认人民这个中心和主线,导致其民主不断劣质化。三是宗教信仰自由方面,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第36条第2款)。

需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制度,助推平等权原则全面落实。宪法序言的这一历史叙事深刻诠释了全过程人民民主之人民主体的广泛性。[27](三)建构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权力体系历史演进表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及1954年后的宪法和现行宪法的五次修正案,始终坚守人民民主,不仅把人民民主作为一个固定语汇载入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虽然删去了人民民主的规范表述,但仍然保有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民主监督等原则),而且通过基本制度、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的宪法设置来保障这一理念的贯彻落实。现阶段,阶级虽然消灭,但阶级斗争仍然存在,只要有阶级斗争,就会有专政。

因此,全过程人民民主虽凸显全过程,但并非全为过程(程序[48])。人民群众正是依托村民自治、居民自治、职工代表大会等制度,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创造了村(居)民论坛、议事会、恳谈会、听证会等鲜活的基层民主实践案例。

[51]《彭真文选(一九四一—一九九O年)》,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442页。从实践层面看,全过程人民民主作为本土资源,其实践领域已经涵盖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等诸多方面,[8]实践创新上已获重大发展。

基于人民主权原则,通过一系列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和重要制度的宪法建构,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架构和制度体系得以确立,这为超越西方精英民主理论和形式多数决的局限,进而实现事实上的绝大多数人共享的民主,提供了可能和保障。除监察委外,[29]人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均被冠以人民二字,我们是人民民主专政,各级政府都要加上‘人民二字,各种政权机关都要加上‘人民二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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